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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混合材料


5.5.1 混合材料的选择应根据水泥产品的化学成分和性能要求确定;应根据熟料质量、混合材料质量及混合材料的价格、运输条件等因素选择混合材料及混合材料的产地;混合材料应经过试验,确定满足水泥质量要求的最佳掺入量。
5.5.2 活性混合材、非活性混合材和窑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其他特种水泥混合材掺加量应符合相应品种水泥国家标准的要求。
5.5.3 用于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其他种类混合材料的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混合材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GB/T 1295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5.1 混合材料掺加量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需说明下列问题:
    (1)对老厂扩建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参考老厂实际生产经验来确定;
    (2)新厂亦可采用类比法,即用全国大中型水泥工厂同类型、同品种及相同(或相似)混合材料实际掺加量等因素来确定;
    (3)混合材料掺加量应根据本厂熟料质量、混合材料质量,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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